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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甲基兰吸附值达18~19ml的磷酸炭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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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0-12 11:0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技术以木屑为原料,采用特殊方法生产出亚甲基兰吸附值达18~19ml的粉状活性炭。本技术投资不大,操作简单、方便,此技术已申请专利,感兴趣者可到中国化工网专家技术栏活性炭组里查找我相关的资料以及专利证明。欢迎咨询。电话:13813815066,njwzh2000@126.com,王志高/ p5 G: X$ 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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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 o6 Z1 [3 V. M8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1 9:25:25编辑过]
9 s4 l7 M# f) {5 r- ~+ N, a/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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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8 10:30:00 | 只看该作者
灰分经处理后,完全达到药用炭的标准,是用磷酸法生产药用炭的新途径
板凳
发表于 2006-10-18 18:52:00 | 只看该作者
王工,你的技术不错,你们林化所又有活性炭车间,为什么不服务于本所呀?你把技术转让到外面,蒋所长同意吗?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1 09:17:00 | 只看该作者
请问楼上的尊姓高名?能否露个面让我们交个朋友?转让技术目的是服务于社会,让整个活性炭行业的水平都有所提高。再说,这是我个人开发出来的,与所无关。谢谢关心!上述技术如有需要者与我联系,合作也行。- L8 R  K$ H2 J8 ]8 Y& ~0 h+ g3 l

1 t' c# u& i4 G6 s3 W$ P- E1 h3 _4 H7 P+ ?# ~# u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1 9:18:10编辑过]
" d) p" _2 f- W
5#
发表于 2006-11-6 21:29:00 | 只看该作者
我和你合作,13970511037
6#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0 11:26:00 | 只看该作者
诚志,要合作,拿出点行动来。我这儿还有颗粒炭的技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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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M) }2 N5 E3 W4 e2 l- U4 z6 {, G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0 11:28: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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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1-12 16:18: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njwzh2000在2006-10-21 9:16:42的发言:* j. u0 K% i: S! Y  W" R
请问楼上的尊姓高名?能否露个面让我们交个朋友?转让技术目的是服务于社会,让整个活性炭行业的水平都有所提高。再说,这是我个人开发出来的,与所无关。谢谢关心!上述技术如有需要者与我联系,合作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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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1 9:18:10编辑过]
经从中国化工网查阅,与搂主有关的高性能活性炭专利有二个,ZL 02157271.2和ZL 03131651.1,经向中国专利局查询,这二个专利均用水解木素作原料、磷酸为活化剂,楼主所指的王志高均为第三发明人,专利权人是: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南京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8#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3 20:13:00 | 只看该作者
hfc1943说得很对,但本人现在在这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中添加了与这两个专利不同的工艺,能说侵犯到林化所的专利权吗?况且这两个专利都是本人开发,本人亲自执笔写的,我当然不会让林化所找到我什么麻烦。别的不说,原料首先就不同。我现在用的是木屑,而不是专利中的酸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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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4 20:15: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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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11-14 20:29:00 | 只看该作者
一切应以专利文件为依据,因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如果开发出与上述二个专利不同的工艺,你应该抓紧用个人的名义去申请新专利,但要注意:第一必须是非职务发明,第二必须具备不同于其它专利和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第三能在生产中实施和有效使用。否则,若未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擅自实施,就会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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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10:13: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hfc1943的关心!我的工艺的确与以上专利有不一样的地方,而且是非职务发明,因为这完全是我用业余时间做成的。至于让我再申请专利,我看就不必了。中国的大部分专利都是花架子,是供申请课题、验收课题、向国家要经费和成果鉴定等等用的让人看的装装门面的东西,真没有什么实在意义。再说,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将自己的东西写到专利上,等于是告诉别人怎么做。维权,谈何容易?还不如实在点,将它转变成有价值的东西,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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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2 10:14: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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