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华讯行业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76|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严打价格违法:处罚上限拟翻至两百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16:1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上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管领域重拳频施。: }+ a+ l# Q& ~+ a5 c7 U2 y& c
  1 V3 [8 p4 c5 ?( x7 z  `9 r
  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上限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B+ Q$ E1 U5 f/ t* I* y! B7 o

7 P+ @% ^" M; W; h% [( a; g! l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细则的一个明确补充,为下一步价格监管工作提供了更有效的操作路径。
0 h3 U2 O# t0 h8 A, b1 R. t3 A! \! Z: g6 ]) ~% @8 e% D
  不过专家表示,一些行为的界定仍待明确,比如对于“价格异常波动”是否应明确关于幅度的量化标准。
8 y5 K6 l+ b8 X: X; B/ |& b
$ H0 W+ J8 q2 f8 ?1 ?$ j: R; I# R/ _  罚款上限增至200万
1 z0 W% O" P; I! ^$ ?$ L3 f8 m% K# I9 l( {4 @; g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u) P1 z# e3 g6 L/ |: \2 @
/ ^: q9 {/ H. R0 b! [! N  “蒜你狠”、“豆你玩”、“辣翻天”,自今年初以来,部分农产品价格暴涨使得一批流行语应运而生。$ z7 k. [2 P: O5 e' b. V: {8 K
) Z1 u- M/ b, |5 M$ Q$ Y
  据物价主管部门介绍,现行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
! M1 F4 ?, S. E7 ?, F2 P/ ^4 t, l& b" f0 d
  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1日介绍,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部门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 C3 a3 p3 {  m3 d4 h7 u& s1 _6 ]' k6 E. P9 q) a* L# \
  而记者在查阅《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后发现,《征求意见稿》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从过去的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5 ?6 f5 y+ P% R0 Q( v* c6 u4 I: f  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为例,根据2008年1月初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_; D# F6 C1 W3 i4 K3 f* H8 l/ n" A' V7 [: x" g$ P: \
  在《征求意见稿》中,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罚款额度的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 a1 q  J! P! L9 w3 a3 t5 }4 W( C- N6 P' K9 c6 ?' V8 p6 o
  操作细则待完善
/ C/ t# Q& W! |5 d$ z
: L2 k2 g  r9 H5 v# I# a1 J  不过,多位不同领域的专家认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对一些行为的界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_+ p3 \$ g4 q9 k
2 }# ^4 D. j, [5 k3 I$ x3 X( j6 E
  “什么是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散布涨价信息如何界定?这些仍然需要明确地加以解释。”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某协会专家表示。
* a9 c# {& j" x9 C, A5 l, d$ z' {% w: w$ f% G$ j; `
  “价格异常波动必须有一个标准,按照合理的理解,应该是在国家干预后,价格仍然出现大起大落才属于异常波动。”该人士说。
' F( C( ]+ A  v: P9 Q% y/ _, @' z. u6 N; j- Y
  “希望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能够对这些概念做一个合理的补充和解释。”上述人士说。(孙书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头像被屏蔽
沙发
发表于 2010-9-6 11:53:00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申请友链|手机版|华讯行业网 ( 桂B2-20030027  

GMT+8, 2025-1-21 15:24 , Processed in 0.02958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