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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巧玲:你与本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即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目前劳动合同并没到期。但你自2010年10月22日起,以自己喝酒后导致胃穿孔出血,需到桂林治疗为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既未提前通知公司,未获公司批准,出差时向公司借用的款项4000元还没结清,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虽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多次催促,至今未回公司结算。公司将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作为旷工处理。请看到通知后,即回公司履行员工义务、结算拖欠款项及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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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你与本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即从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目前劳动合同并没到期。但你自2010年10月25日起,以家里老人被汽车撞伤,需回灵山照顾为由,既未提前通知公司,未获公司批准,也没办理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虽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多次催促,你至今未回公司。为此,公司将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作为旷工处理。请看到通知后,即回公司履行员工义务或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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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9 K1 @" p4 B: c0 S$ ` L/ P 陈勤肖:你与本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目前劳动合同并没到期。但你自2010年12月2日起,并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将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作为旷工处理。请看到通知后,即回公司履行员工义务或办理相关手续。4 h* L2 r. x, b# K" Q( f
: [# U- ^' G% Z" c! K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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