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出台:松香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9 c! E+ z% J4 ^' P$ D; ~4 G7 Z 松香网 时间:2008-6-20 17:30:59 阅读次数:179 |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松脂资源,规范松脂经营秩序,确保松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要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4 \& G. n9 f+ U, Z4 G) C 第二条 凡在梧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松脂、松香经营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P1 A, S- N+ g: x- a8 A7 X 第三条 凡在梧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松香、松节油生产加工的企业,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产整顿,待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 凡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属于高耗能、高污染,未通过环保审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松香生产企业,应予以关闭。 第五条 凡采用滴水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企业,属淘汰类企业,必须关停。; K! v. e- M6 M+ @ 第六条 严格执行持证收购制度。凡在梧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松脂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后才能开展经营业务。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禁止向不具备松香加工生产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松脂。 第七条 从事松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哄抬收购价格,搞无序竞争,不得压价、短斤缺两和拖欠脂农的松脂款。物价部门根据我市周边地区松脂收购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各地松脂收购价格信息。. Z2 ~; o9 S; J; h ) p; t' i4 ~! G6 _# ? 第八条 允许松脂在梧州市辖区范围内合理流动。 凡梧州市辖区内的松脂或从市外购进的松脂,只要持有梧州市具备松香生产加工资格的企业委托收购松脂合同,各县(市、区)不准搞地区封锁,不能利用设卡、堵截的办法,阻止松脂合理流动。# @6 _ Z- m- L, _ 第九条 原则上不鼓励向市外销售松脂原料、松香,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在本地对松脂原料、松香进行深加工。没有深加工能力的企业和单位,应按市场价格供应给本市具有深加工能力的企业作原材料。凡销向市外的松脂原料、松香,严格查验有关证照和税费缴纳情况,在缴纳国家法定税费的基础上,按销售价再征收10%的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资金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u. d* U- H/ p4 n R* s+ O" F0 y7 | 第十条 松香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使用收购发票,不符合开具收购发票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具;向商贩购进松脂,必须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松香加工项目,重点扩大现有生产企业的深加工能力。对新建的松香加工企业和原企业进行技改扩产,必须要先建立相适应的原料林基地。凡松香年生产能力1000吨的企业,须相应配套建设2万亩以上原料林基地,年生产能力2000吨的企业,须相应配套建设4万亩以上原料林基地,以此类推。由林业部门协调指导企业做好原料林基地建设。 2 ^! R9 l3 B' b" L( Z7 W" T 第十二条 对产品单一、税收少的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税收1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照资源合理配置,进行有序整合。 8 X( Q/ `/ c3 I8 b$ ?' _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要从重处罚。 (一)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凡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运输松脂的,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经营所得。9 m' g Z$ S1 W) a- q8 W (三) 对销售运出梧州市的松脂原料、松香,凡发现偷税漏税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偷税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条 奖励措施 u5 ?1 f3 ~4 Y0 n; ~ (一)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营造原料林基地或对现有可采脂林实行采脂承租的,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即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外,政府还将给予企业财政奖金贴息贷款及其他各方面的支持。 6 R8 H0 U- Q. S (二) 按供脂来源返还税收。凡在梧州市本级和城区内登记注册的松香生产和深加企业,按各县(市)供给的松脂数量在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增值税中,按地主所得部分的50%返还给各供脂县(市)财政。各县(市)之间的松脂资源流转,可参此办法,由各县(市)政府协商而定。从贺州市所辖县购进的松脂资源,可按上述奖励政策执行。 2 l/ ]2 H _0 H; j8 T- \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26日' n- E& Y( K;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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