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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云南这样的环境里采脂,你害不害怕? [打印本页]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00:22
标题: 在云南这样的环境里采脂,你害不害怕?
非法采脂触刑律$ x5 L& O' |$ e) L  z4 G  q8 `
                                      作者:田仁梅 日期:20061110; k6 c+ Z: O* [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丘北县森林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非法采割松脂案,犯罪嫌疑人余某被刑事拘留。据查,余某采割松树达360亩29,348株,采割松脂18195.7公斤,非法获利90,978元。 % U% w+ X; w5 {
      4月,浙江人余某见倒卖松脂利润大,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人员到丘北县天保工程区八道哨乡五家寨村附近非法采割松脂。犯罪嫌疑人余某非法采割松脂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丘北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田仁梅)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0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U# \9 w% J, i! b+ q1 F& _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 Q: X. b" ]& f& b" _; d2 Y' U1 ?+ w. v                                                   法释〔2005〕15号
; K2 f1 j" ?( C- y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X: O; q: M6 q.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 l* h8 I) V' L, g  F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 t! C0 A  z' D
1 I, m' U1 Z0 J1 [! g  O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 B4 ~, x; S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t8 n1 ?) t5 f, F7 o2 I3 _: S
) N$ n- _2 z; @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 H! w6 J! g! R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 c6 J& |7 l) |! A! A0 d. X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 Y4 w: k1 @& J4 ~8 l; s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 ^! x7 F' z* H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Q/ E  z" N% K$ J- D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 e2 `6 k: ^6 s8 z0 l: b- g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2 N- Q9 b$ ~/ ?& y4 d: F" J2 k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 ]- P* ~0 a/ k' E! k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m0 d% P6 X& y; j# o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8 K) _7 F7 c2 b2 G9 v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 k. x6 ?  F/ D* R" N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 \0 b! [# y4 ]  i" U( f  B0 f6 p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_) \6 h* A' @4 f. Y4 W- ?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 `1 o) z6 q2 G6 S1 E  `& o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6 R( f5 u' E( s  T/ u$ W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X) P& P+ R& A% ^; U9 }* V, N  I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 F8 O: p. ^' Y/ P4 H( q3 F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 ~, z9 F  e  p' T: q#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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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00:27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6 {! _* N, Q3 x& m
                                             思政办发〔2006〕25号
9 y9 s8 L) o. _. x- Y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0 ]  \5 J! \* J# `: z; t1 M
  松脂生产是山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近年来,为做活做强松香产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极大地调动了脂农采脂的积极性,松脂价格普遍提高,脂农收入明显增加。2005年全市脂农采脂收入超亿元,松脂产业上了新台阶。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和管理不善,部分地方违章采脂现象十分突出。为切实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保护思茅松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O( q/ g0 [- d0 p2 g1 f
  一、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将思茅松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市、县、乡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松脂采集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教育广大脂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在合理合规采集利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要坚决制止掠夺式采脂的行为,对因违规采脂而造成林木死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林权所有者和有采脂权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并执行《森林法》和《松脂采集规程》,按规程采脂。各级政府要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把松脂采集纳入市、县(区)年度森林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无乱采滥割作为森林保护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实现“四无”(即无森林火灾、无乱砍滥伐、无毁林开垦、无乱采滥割)才能评选先进。
+ ^( H; `# {: V  二、抓好培训,提高技能,规范采脂。在松脂生产中规范脂农和采集人的采脂行为,从采脂技术上抓根本,抓源头,各县(区)林业局要会同科技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松脂采割技术规程培训,将松脂采割培训作为全市十万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培训计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抓紧开展培训工作,让山区群众基本掌握松脂采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要领。经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发给松脂采割证,实行持证上岗。
# D- ^5 ~9 f6 r: r  S  三、明确经营主体,落实权利和责任。由林权所有者行使松脂采集的转让权,国有林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公开有偿转让松脂采集经营权,按合同管理,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集体林松脂采集经营权由村、组和林权责任人决定采集经营方式,规定利用与管护的责任合同。国有林松脂采集转让费归国家所有,主要用于松脂采集管理和资源培育;集体林松脂采集转让费由村、组管理使用。3 y  h' c( C6 u4 S3 E
  四、建立检查制度,实行奖惩。每年松脂生产的淡季,市、县(区)、乡(镇)林业部门和森工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松脂采集规程》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松脂采集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章采脂行为,特别是景东、墨江、卫国林业局实施天保工程的单位,更要加大松脂采集监管的力度。松脂采集实行奖惩办法,经年度采集检查后,规范采集,合法经营的,继续保留采脂经营权,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采集,不合法经营的,无论是国有林或集体林,吊销采脂经营权,另行发包,并赔偿损失;违章采集,累纠不改,造成林木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论处。当前,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整治。4 l) |+ N' Q, A6 K5 g
  五、抓好高产脂松脂基地建设。松香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松脂基地。依靠科技进步,推广良种良法,积极鼓励和支持松香企业、集体和个人营造高产脂基地。各级政府要从产业政策、经费补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确保我市高产脂基地建设的顺利推进。
& Y4 o1 z# i; w5 E$ z                                              二○○六年三月七日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00: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G  C7 r& @8 A. h- U& Y5 R6 V3 j
2000-9-18 ! @7 K& t7 h  Z( E% V- G$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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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y) P  l/ }3 N+ u" h+ C( w2 j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 [! @# o3 i& ~
文    号:林资发[2000]522号
- w$ W/ m* ?, u9 P- F8 Q2 w/ X5 b/ T发布日期:2000-9-18
* T- e3 K9 s+ z. b1 b6 y执行日期:2000-9-18 ' ~& O% p1 U1 j( W5 U: I+ ?1 {* 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2 C# f+ h0 T! j, ~% B1 j
  长期以来,为做好松香管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松香采脂、收购、加工和运输的规程、规范,在努力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大力推动了松香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但是当前在松脂采割、松香加工等方面普遍存在着随意采割、盲目建厂、无证加工、争资源、抢市场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松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进一步加强松香及其产品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F/ Z. _4 I% _- i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松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关系,坚持抓好现有松脂林资源的保护和后备松脂林资源的培育,重点抓好松脂林基地建设,推动森林资源和松香产品同步增长。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松香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提高水平,改善质量,搞好现有松脂林基地建设的同时,结合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认真编制和落实好松脂林基地建设规划,大力建设后备资源,为松香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0 A$ R& K! E  y  二、要整章建制,依法管理。重点要抓好有关规程、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落实松脂采割、收购、加工的监管措施,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强化对采脂和松香生产的源头管理上,努力推进松香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7 v/ C, l7 U7 {- ?% d$ b6 p
  三、要积极推行松脂采脂许可证制度。在总结、吸取部分省区实行松脂采脂许可证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全面推行采脂许可证,实行凭证采脂制度。各松香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做好采脂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0 ^' T! s! j: E4 v4 E( A  四、要实行松脂采割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松脂林资源的分布状况,兼顾市场供求关系、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我局决定从2001年起,对各地松脂采割实行总量调控,逐年下达采脂计划;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的10月1日前将本地的采脂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经审批后执行,以实现松脂采割计划指导、规范管理,保护松脂资源和平衡松香市场供求。1 k& S2 w: d/ p% [4 _+ w" P
  五、要继续抓好松脂采割和收购加工的清理整顿,规范和调控松香加工业的发展。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对本地的松脂采割和收购加工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实行凭证和按计划采割、收购,对破坏松林资源,无证和超计划采割、乱收乱购松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 [4 Q* G3 V7 ?+ v1 q  六、根据国家清理废止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废止原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取消原林业部统一印制的松香运输证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木材检查站不再对松香运输证件进行查验和处罚。若地方法规规定对松香运输实行凭证的,请有关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将松香凭证运输的有关法规规定报送我局,以便汇总通知各地。相关省份的木材检查站查验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检查和处罚。1 }+ k1 _* r/ @. T. D+ ]' w
                                                                           二○○○年九月十八日# a0 Z' u1 K9 a- {2 b6 O9 |

/ ?* |: a9 E2 o- V( H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00:48
南疆维权纪实! i% @' ]& y, m- B" e$ r. Q4 W
文章来源:律师与法制?2005-08-29?神州律师网 - I6 A& X0 P) l$ g4 l$ C/ ]4 T
??                               南疆维权纪实
1 l, }6 O" I# |2 t% T# n: P. G                                            叶高   Y& {2 A) T0 H1 T  o) s( p
    2004年年初,笔者经办的一件云南某边陲县行政侵权案件一波三折。维权过程体现了正义与贪婪、维权与违法的的激烈较量,最终以侵权者彻底失败告终。回顾维权经历,总结其中的经验,相信对于那些迄今仍遭受侵权之苦或者有可能遭受侵权之害的人们有所启迪和帮助。 " w# V6 |: R8 r7 x; l
    今年春节前夕,浙江省丽水市一位张姓朋友找到我,谈及他在云南省某边境县与当地的县林场合办十余年的松香厂将被县政府以企业改制为名强行整体(包括他的21.7%个人股份)以186万元的低价转卖给邻县一家林化公司。而他愿意以250万元的价格竞争购买,却遭到拒绝。这样,他不仅被剥夺了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他的个人股也要被强行低价转卖。 # m+ F( Z6 ?( V" T; g+ ]5 ]0 H
    我告诉他,县政府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侵犯了他作为松香厂股东对拟出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解决的途径有多种,最好能够先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的办法依法解决,或者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解决,实在不行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那是最后的也是最无奈的选择。然后我问他希望得到什么样的结果?他说,他希望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把该厂股份全部买下来,实在不行也能使自己的股份价值全部拿回来。我说,这实际上是确定了高低两个目标方案,这是可行的。为了争取主动,应该让律师先行介入,最好能把事情解决在诉讼之前。律师先行介入有几点优势:其一,律师可以先行搜集资料和证据,为可能的诉讼提前做好准备,打官司证据是关键;其二,律师可以通过面谈或发律师函的方式与政府沟通,从法律的角度去做工作可能更为有效;其三,对于某些法制不健全、政府官员法律素质低下且敢于公然违法的地方来说,律师的提前介入将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阻止其更大的违法冒险的有效手段。我的分析颇得他的赞赏,当场决定春节过后请我一起赴云南处理此事。 * X/ j5 H9 F7 w) W
    原定二月初启程。正月初三,云南那边传来消息,县政府已经在一月十六日与受让方某林化公司签订了松香厂股份转让合同。春节后就要强制移交了。得知此消息,我们坐不住了,赶紧买了机票,赶赴云南。
. P% a8 u1 O5 X9 g    到达云南后,我让张老板赶紧找县长,去看他们签订的合同并把它复印下来作证据,我还叮嘱他要好言相对,不要暴露有律师随同他一起来,否则有可能不给复印合同。我则留在家里准备撰写律师函。果不出所料,县长只让看合同,不让复印。张老板就手抄了一份给我。当夜,我写好了给县政府的律师函文稿,向县政府表明张老板依法拥有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当县政府将个人股份出售是一种严重的侵犯私人合法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否则,县政府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0 G3 i6 R+ c0 j- w( z* w    次日,我到林场找到场长家里,讨论对策。我问场长,如果我们坚决不出售松香厂的股份,对方可能会有哪些行政手段?场长回答:“对方可能会从采脂上做文章,加强执法检查和罚款力度。如果一株罚2元钱,就是几百万元,到时候你连逃都来不及,原先所投入的本钱了一分也拿不回了。”一听这话,张老板的脸霎时雪白,表情呆滞,不能自己。这时,我想起张老板曾向我介绍,县政府之所以做出这种违法的事情,根本的原因是州里有位领导是买方林化公司的后台,其实县政府也是受命而为。根据这一情况,我迅速调整了原先要力争优先购买权,把林场法人股全部买下来的方案,转而向张老板建议:放弃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同意林场的法人股由林化公司购买,但自己的个人股份必须自己保留,绝不出售。也就是要与林化公司方面组建新公司。这样做的话,首先保证了自己在松香厂的年利润不会减少,也就是自己种的“桃树”没有被别人抢走;其次,随着新的企业引进了林化公司的资产,林化公司占股份的比例远大于张老板的比例,由于林化公司方面与行政机关的良好关系,张老板的“桃树”也就会得到天然的保护。因为如果新公司要受处罚的话,最大的遭损失者应是林化公司,这是个别领导所不愿看到的。引进林化公司,就相当于引进了保护伞。听了我的建议,张老板紧皱的眉头舒展了。当晚,他与工人们一起开心地玩起了纸牌游戏。我则连夜修改给县政府的律师函,表明我方虽然始终拥有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但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愿意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条件是保留个人股份,与林化公司合作组建新的松香生产企业。接着,我又赶写第二封律师函,这一封是给林化公司的,表明我方愿意放弃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但个人股份县政府无权出售,诚心希望与林化公司方面共同组建新的松香生产企业,共同经营该县的松香事业。
" U% J( J# A( P0 y( p; w    此外,我还特意写了一份起诉状,以民事侵权为由状告县政府擅自出售个人股份行为非法,应予以撤销。并交待张老板,当一切都行不通时,就走诉讼这条路。法律会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的。
' R& b9 Q, o2 D3 x& p    在这一切预备手续都做完以后,我们就去找县长交涉。可是主管此事的黄副县长已经出差开会,一、二日回不来。由于调查取证和制定正确方案等工作都已经完成,余下的工作完全可以由张老板独自完成。于是我决定不再等待。在领略了昆明世博园的美景后,我就于第七天乘飞机途径温州回到了丽水。 5 @9 D! h* i$ C" f, o
    过了一个多星期,张老板来电话,说林化公司看了我方的律师函后,经过讨论,仍然作出决定,要全部吃进松香厂的股份(包括他的个人股份),没有商量余地。县政府对律师函尚没有任何答复。这时,离县政府预定要进行工厂交接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在这万般无奈,时间又非常紧迫的情况下,张老板坚决地拿着我事先写的状告县政府民事侵权的民事诉讼状交到州人民法院,请求立案。哪知州法院却说,州里有规定,凡是涉及企业改制的事情,法院一律不受理。我要求张老板向法院请求给予不予受理立案理由的书面裁定书,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这就是说,当地法院一方面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也不给我们上诉的机会。人们常说,法院是权利遭受侵害的人们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当地,这一道屏障显然也已经失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出路就是寻求上级政府的监督和干预了。于是,我又拿起笔写了一份给州政府的律师函,并同时抄送州委领导及州里相关的职能部门。与此同时,我与丽水市工商联合会取得联系,请求以市工商联合会的名义出一份对这一事件表示关注的函,我们的要求得到了市工商联的支持。我把两封信函传真给张老板,同时按照信上的人名和单位将信寄了出去。最先作出反应的是该州的招商局,他们首先表态,县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样会严重败坏当地的形象,破坏招商引资的良好局面,并表示他们会与县政府联系,妥善处理此事。在州领导和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县政府勉强同意再把林化公司的人叫过来三方一起商量解决办法。会上,县政府承认无权出售个人股份,林化公司同意张老板继续保留其在松香厂的21.7% 股份,共同组建新的企业。然而,县政府又认为,松香厂年前已经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净资产只有64.2万元,而其整体出售价是186万元,其差额121.8万元应是松香厂的行政采脂权的价款,属于政府所有。因此,依据张老板在松香厂所占的股份比例,张老板实际在松香厂的净资产份额只有13.9314万元,那么,张老板若想要仍旧保持原来21.7% 的股份的话,他应该向县政府另行购买采脂权26.4306万元,这样,他的总资产才会达到40.362万元,满足其21.7%的股份比例要求。 & Z6 ~9 X5 w( K3 k
   张老板迅速将这一新情况告知于我。我明确地告诉他,县政府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按常理,当年张老板之所以将资金带到云南投资办厂,就是因为有县政府允许采脂的行政批文。如果当年县政府不允许该松香厂采脂,他也不可能来投资办厂。现在县政府无故要抽走采脂权,与 “坑人”有什么区别?当天夜里,我又检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欣喜地看到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九条还规定: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天一早,我就把我检索到的法律规定告诉了张老板。张老板高兴万分。他说,他也想了整整一夜,没有睡觉,不知道怎么办。实在不行的话,他也就只好购买这个采脂权了。我把《行政许可法》的原文传真给了张老板。他像是拿到了尚方宝剑,进入三方商谈。中午时分,张老板又打来电话,说县里认为行政许可法的生效时间是2004年7月1日。这个法律还没有生效,没有用。并让我与主持会议的黄副县长直接通电话。我非常明确地说,行政许可法虽然生效时间是2004年7月1日。可是在此之前只要没有相反的规定,就应该参照将要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规定办。黄副县长当即表示不同意见。当天的协商会不欢而散。我要求张老板要积极与招商局等上级政府和部门联系,并可以与新闻媒体联系,运用一切力量,阻止县政府的非法企图。 , ^: ^: V3 t% M' M) G8 ]
    又过了几天,张老板来电话,县政府已经明确表示不再主张采脂权的事了,也不愿再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说是让他自己与林化公司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说,县政府既承认自己没有权利出售张老板的个人股份,也不再认为张老板需要另外购买采脂权了,而张老板与林化公司之间组建新企业的事情,由他们双方自行商量解决。短短几天的时间,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呢?原来,张老板把县政府的违法要求直接与州招商局领导说了,并且告知领导他已经与昆明电视台取得联系,电台记者准备前来采访。州招商局领导答应做好县政府的工作,并希望张老板不要急于接受记者采访。县政府在上级的督促下,也派人来做他的工作,让他请记者回去,不要接受采访,并且声明不再提所谓购买采脂权的非法要求。张老板也就得理且饶人地让记者无功而返了。至此,张老板半年来所遭受的行政侵权事件得到圆满解决。事有凑巧,圆满解决问题的的这一天,刚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的那一天,即2004年3月14日。这天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不受侵犯的理念会逐步深入人心,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会日臻完善,发生在张老板身上的行政侵权事件会逐步减少直至消失。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01:18
森林资源产权人包括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的国家所有人和集体所有人,对林地享有使用权的集体所有人和个人,以及对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的林木享有所有权的个人。
: w. J- \* E% i  k7 `/ o) j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的权利种类包括两类:一是所有权。国家所有人和集体所有人对森林、林地享有的所有权,个人对林木享有的所有权。一是使用权。集体所有人和个人对林地享有的使用权。森林资源作为一种物、一种财产,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通常享有的各项一般财产权利,在此不在赘述,我们重点讨论森林资源产权人对森林资源享有的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各项特殊权利。8 _3 B$ ]- o7 T* \9 w) w& S
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包括:一、采伐利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产权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的采伐”,也就是说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批准的更新和抚育面积和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是不必申请采伐许可证的。也就是说是有完全自由的采伐利 用权。其他林木采伐没有限制,只要按合理的原则就可以享有采伐利用权。二、林木孳息采集利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也就是有按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权利。因此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对林中林下等林木孳息的采集利用权。三、获得补偿权。《森林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规定了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依照法律审批后,由用地单位依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四、投资权。《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9 M& T  l9 e9 n/ O% O1 O. V6 g. D- ^2 f9 |; }8 Q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5 u3 E5 \: h- A)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7 y+ y/ N7 W$ |

8 v* o4 c" F. h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78号 / d( c0 O* J* B+ a* P
颁布日期:20000129  实施日期:20000129  ' A  s( g+ Y& ~$ V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0 x% @# M, n  L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l* s+ Q+ h; }1 c9 S

" o$ I: b3 o- i! R
作者: lpt    时间: 2006-11-21 08:47
谢谢BLONGWEN ,国家出台这么多的法规主要还是要提高大家保护森林的力度,做到,松树长存,松脂长流,青山绿水,生态富农。。。。。。。。。。
$ w, G( Y0 a6 B) r: J1 [0 t6 l, w
3 U$ n1 N$ Z7 Q5 [! [, X- M6 k提倡严厉打击破坏松林的不法行为。。。。。。。。。。。。。
作者: zz    时间: 2006-11-21 09:15
天保工程区是不给采脂的。如果是在其他地方采都挨刑拘的话,云南就不敢去那做了。
作者: 江一舟    时间: 2006-11-21 11:38
标题: 《南疆维权纪实》的神州律师行的律师太棒了!
blongwen.
8 L4 Z: G. |/ `8 `       你好,谢谢你发表了这些资料让我们见识。《南疆维权纪实》的神州律师行的律师太棒了。一些地方的政府行政干涉法律,让人十分气愤。我们对他们成功的维权大加赞赏。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1:49
以下是引用blongwen在2006-11-21 0:21:42的发言:
+ g3 E! y2 ~* c3 j! L5 t. ]9 v& ^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人员到丘北县天保工程区八道哨乡五家寨村附近非法采割松脂。犯罪嫌疑人余某非法采割松脂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丘北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进行刑事拘留。

5 |, u5 k- }7 k! {' D4 P9 h) l- y8 ~' G" v" o+ I. S) j' l6 p
   我对此有质疑。7 k# m( }6 X$ Q% Q- k
   但解释中的第一条是” 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0 I8 q: q$ l3 o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0 T4 l* R: a3 `3 y/ P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 a8 J7 a+ p0 ]) }' J- A- A  k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 h2 R# ?' K( U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 F  f3 D( ]% E1 s# l( _4 k   如果余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就不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了。只能按其他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T2 j  o- I4 E3 ]" r* r( D$ h   ; Z  M# L* U- t" ^8 R
   我查遍了网上能找得到的资料,在本地的林业部门也征询过,云南省一级的地方法规对采脂并没实行采脂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某些县、市级政府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认可才以地方法规形式合法的实施了采脂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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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L2 S8 S1 y( i    
6 [: y& M, L$ Q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0]522号 ' n, r, v( n3 y4 Z- C% P3 u9 }
作为部门规章当时也就提出了五点,其中第四点已经由国务院明文取消了。
8 {: c4 C4 j! T! a' V% [    ”松脂采脂许可证制度“只是”要积极推行”,“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做好采脂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 w+ _' J0 i4 ~  “对破坏松林资源,无证和超计划采割、乱收乱购松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4 l6 |' P: R* F1 g. E

4 l% L6 C3 F' ?   这个规定只是最多取缔!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2:05
林业部关于颁发《松脂采集规程》的通知     1983年2月28日 林发(产)〔1983〕143号    《松脂采集试行规程》$ f/ d$ T6 C: k/ _( c. a; w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采脂:     (一)松树生长不良,针叶枯黄;     (二)虫灾严重;     (三)风景林;     (四)母树林。
2 X3 w* W# |0 J1 z8 ?) C/ J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松林的采脂,均须贯彻执行本规程。各松香厂必须按照本规程组织松脂生产。     各级林业部门应监督贯彻本规程。对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违反者,酌情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可参照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林业部,未尽事宜由林业部修订。3 |  a2 o% O0 A- r; N
3 K5 J9 A" i- y5 t0 S
所以,《松脂采集试行规程》对违反该规程所作的行政处罚力度其实是很轻的。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2:10
“姓名: thczh  给位专家,我想请问下云南各地关于松树采脂这方面的政策!谢谢给以答复!
+ S! S! k5 ^0 [# h; e! a5 R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29 7:08:59" R2 u; j( s3 h  M6 ?. o*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和《云南省松脂采集规定(试行)》的采脂行为,必须立即停止。2、风景林、母树林、种子园、自然保护区等属于公益林中的松林不准采脂。3、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松林以及生长不良、针叶枯黄、病虫害严重的松树不准采脂。4、胸径不到20厘米的松树不准采脂。5、没有取得采脂资格证的采脂工,不得从事采脂作业。6、未经市政府审查批准或现有年产量达不到1000吨以上生产规模的松香加工企业一律关闭。
( }7 D9 |+ ~( e/ }* X5 z& y2 A  N& a3 I# H
我找不到这个”《云南省松脂采集规定(试行)》“,在县林业局也问不到,和林权所有人签订采脂合同后只要到时在林业局备案就可以了,以便届时检查是否违反采林业部的采脂规程。他们讲云南省并没有制定全省统一的松脂采集规定。4 p0 u, z' u2 M/ P$ S3 F7 o; x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2:14
湖南已经取消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两广地区反而还没有,但采脂许可证很容易办,公开而透明,只相当于备案制度一样了。
6 R. C) ^9 o& p
9 D" U- [0 b; S* h关于取消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 P7 m* h; I) J5 X  g, `5 e湘林政〔2005〕3号
4 H7 F7 D- ^4 s各市州林业局:3 j$ n3 u7 k& 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a- ~( _" T5 r6 _  }: X
一、取消“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省林业厅(湘林政〔2001〕05号)《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予以废止。7 b4 w. u$ K7 G; [$ V, x7 Q
二、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采脂、收购、加工企业和采脂人员严格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湿地松脂技术规程》(DB43/T070—92)和原林业部部颁标准《松脂采集规程》的要求: F! {- k# i. ^# Z. B0 w
规范采脂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松香产业的持续、健康
( K3 J7 v# n: @5 a$ V% _发展。5 e3 O3 R% k; P9 s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违章采脂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保护森林资源。1 ]* \2 o5 R6 y- m! m" s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 Z& Y$ l" V! A. t3 [
 3 v* J1 c- k! }, h
湖南省林业厅?7 c. I; w4 y8 u* W. a, H
二○○五年二月三日?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0 G2 d. w0 G$ ~3 M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I# k& X& @3 k" m; F( z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 m) s, f! a& F/ E. U: ?8 A: z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x, C( {' \5 G  F2 z3 F1 k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 u$ H( p! S1 w* K2 o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_- }( l8 V$ y$ U4 x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c' \7 B+ M3 v4 J2 c# R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_8 S! o- b4 \" l' ]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V& g* Z2 I3 @/ @& P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4 T1 r8 G0 p& G
; Y& U* j% H! z# ^( G
国家森林法对采脂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是明确的。1 F' o( b2 ]: G% K
只要没有”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采脂行为就没有违反森林法!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
2 k2 q3 Q9 z2 u; N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 C( a' X; J4 J4 Q+ y) [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29日 * C& y& E: E$ t& n,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i- B0 r8 ]4 l# e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 j) F9 @: W% A3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 n$ I1 w) G% c+ F4 E8 `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13:32
云南省森林条例
. T* _( x4 [/ F" B* k: ~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V, K! P8 Y( f% D

* E: A  k: t3 s- G3 H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措施,加强对野生的兰科植物、药材、珍稀花卉、食用菌、竹笋以及树脂、树根、树皮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合理开发利用。4 w7 T$ B( Y/ R* m; D8 l) f1 i
    前款规定的森林资源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 i6 c# ]  n* F3 b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域内承担森林资源管护任务的国有森林管护单位行使本条例规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 j7 ^2 n1 b. h5 L
/ t1 k, @6 I5 o. |! n9 l$ P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x; A% c; Z+ _- t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9 s; D0 P. `  O; G2 I                                                           1997年3月31日2 A- p; [2 L- G6 o& P& v. W) @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5 x8 }% b% s! m  h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u( H0 i, q! R3 p6 c6 ~9 e1 q7 P, y

2 X) s, P: G+ U1 T# E7 Q$ Q
作者: AbcdAbcd    时间: 2006-11-21 14:58
佩服楼主的敬业精神!
* A( W9 ~& X( Q) w不过你可能忽视了一点:“人为因素”; G* R8 ]4 _* F
正因为没有明确的依据,所以事情可大可小,甚至可有可无,甚至某个人只要在某个会上发表讲话:“这是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能使农民在中长期内受益、我们要的不就是农民日子好起来吗……”这样一来违法行为,很自然的就成为了县里的招商行为。该备案备案、该办手续办手续、该交税交税。如果操作得好,甚至连税都不用交(当然有些钱是免不了的)9 h9 a9 A* J9 G2 ?) u* E$ I8 {
交通法有明确规定:“违反某条罚款多少”但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讨价还价。* G2 P* j) ?: {+ q! o
打架斗殴有明确规定要如何如何,但我们常常可以听到:“看你认识态度比较好……你可以走了”! F3 q4 U- x* G8 m5 Y! ]
偷税漏税有明确规定要如何如何,但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谈话:“我企业滞纳金和罚款就算了吧,都这么多年的朋友了……”" q) ?" P( m% @6 s! e
这样的例子很多吧。而且采松脂也不是什么大是大非的问题,在这种环境下,一不留神就成了违法分子,而又会在不知不觉中名利又收。
+ H) j. P2 s0 f/ T! _9 {在此也同楼主一道提醒想去非老产区投资的老板们:便宜无好货,稳定才能挣钱。
作者: 一叶知秋    时间: 2006-11-21 18:03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1 21:36
但我还是要在云南进行采脂!因为我会尽力做到守法经营,因为我想的、所做的比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还要多。如果最后还会遭遇到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除了抗争和回击,将别无选择。
6 y* T: I+ j6 @3 P8 O. ]  但我仍旧相信中国的法制一直在进步,起码在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执法方面一直在进步,某个时期或局部的混乱及黑暗会有。但只要透彻了解法律并善于利用社会力量,必要时白招黑招也都拿出来使使,应该还是能为自己争取到相对好一点的公平与公正。
9 D5 h, y* O. |  h2 W8 U  对现在的政府最高层领导人的执政能力,我认为比过去是有进步的。
2 l- M2 k) I& a1 ~5 Y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的确是让那些官僚们至少表面上不敢太乱来,除非真是愚蠢到不可救药的那些东西。
8 [' R6 E0 w, L, K* \! |) K: s*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P1 @. F0 U. [2 \( |8 F( V7 b) 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5 R  W0 b# I* n: 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K& p! }0 g9 s                     2003年8月27日
' g8 Q/ Y! Z8 X6 R' h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f5 ?2 r; M2 i! F. K, e(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U, S$ j( G! C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9 Z1 K0 g; @7 r7 E3 ~3 y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y/ q. Q9 _, h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 f7 y1 {- E) x- E& g) i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8 ]1 O3 O- ~0 w" J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 J8 f9 A( Z: |1 e0 V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q5 x' m5 S2 U3 n$ V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F" p4 g% T% p/ F) B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I/ j+ x5 M, o* ^( i9 }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H: }4 Q5 p9 Z/ o- K6 `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J# g, O( V) ^! K% L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f# A# r0 W, j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G, }2 U1 C& A+ ^1 A; z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Z" v  j% r8 m' ]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 `/ }1 g8 h: B' }0 x. e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5 T' d) R. {' A; B2 ?* C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Q  d% n. l9 K$ Y, j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k! L3 l" P# i0 y  }' H, `  n: e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n* v: v0 d  C5 T' m1 d6 s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E' L9 m, Q8 G4 A- D1 b" M1 a! }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 G2 q0 b0 a: V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0 x7 b/ z; `+ l# T# V0 f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 m2 k4 h2 o3 }) G8 ~/ z6 s, p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i' H+ i3 ?2 r2 M+ H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 @, A* M  w+ z" p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e/ ~% v9 z2 c, j9 K/ ?+ V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7 J- t  S# c5 v/ I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P6 F# B- e$ t" T- _0 Z! @*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 p% n: C3 H- q% f4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 s- b% h0 W; X: q3 N' r( `& p1 x( a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 F4 X2 Y0 |0 i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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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1 h2 l7 w9 P, E$ p7 B  R  其实很希望松香界的同行,无论是脂农、脂工、包山老板、松香厂或外贸公司,在行业遇到市场风险或政策风险,在可能的情况下,能尽量以团结协作、互惠互利的长远目光共处。& x  h& t5 n- |' o+ Y/ ]3 B
  
2 O3 t& a6 \! u) g  在下在行业里人卑言微,对论坛有很好的感情,只能在论坛里发个贴子且当自娱自乐罢了。谢谢各位光临这个灌水贴子,呵呵!! \7 H0 F; l3 x9 p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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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满地金钱    时间: 2006-11-21 23:06
如果全国按如此执法,脂价要上5.0以上!
作者: 纵情任性    时间: 2006-11-21 23:14
感动ING
作者: 阙志军    时间: 2006-11-22 09:34
真的很感动,我顶[em24][em24][em24][em24]
作者: 松阳大小孩    时间: 2006-11-27 14:00
楼主的这些法律法规从哪本书上搞的6 p) M% j+ W9 }$ P8 r% o* @2 I0 ^$ t" U/ |
有没有这样的书啊
+ @! k* Y5 k9 u* a" r" n" @; w叫什么书名?
5 E! ~0 D1 d: i5 B  i0 d7 x% J7 {: E   谢谢赐教!' E- `2 T" Z# C# E

作者: 松阳方觉醒    时间: 2006-11-28 22:02
不错,顶
作者: blongwen    时间: 2006-11-28 23:40
都是从网上用百度搜索零零碎碎的找出来的,不是书上的。如果有愿意看的,在下可用邮件或QQ发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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